現如今,很多公司都會使用到系統集成資質,但是很多公司雖然希望使用到系統集成資質,但是對系統集成資質的申請、受理、審查和許可都不了解,下面一起來詳細的了解一下吧。
第十二條 申請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,應當對照資質申請條件,確定擬申請資質的等級和業務種類。申請甲級資質的,應當向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書;申請乙級資質的,應當向注冊地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書。
申請單位屬于企業的,應當同時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工商營業執照正本、副本;
(二)組織機構代碼證書;
(三)公司章程;
(四)驗資報告及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;
(五)生產經營場所產權證書或者租賃合同;
(六)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申請單位屬于事業單位的,應當同時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事業單位法人證書;
(二)組織機構代碼證書;
(三)辦公場所產權證書或者租賃合同;
(四)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申請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。
第十三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,應當在五日內完成申請材料書面審查。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,應當受理并發出受理通知書;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應當一次告知申請單位補正。
申請單位不符合條件的,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,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。
第十四條 對受理的申請單位,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前五日通知現場審查時間,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和一名以上審查專家對其保密制度、保密工作機構、保密監督管理、保密技術防護以及從事涉密業務的專業能力等情況進行檢查,出具現場審查意見。
現場審查滿分為100分,達到80分(含)以上為現場審查通過,80分(不含)以下為現場審查不通過。通過現場審查的,申請單位應當按照現場審查意見整改;未通過現場審查的,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。
第十五條 現場審查中發現申請單位存在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案件線索,應當按照管轄權限,根據工作需要,由具備執法資格的人員對有關設施、設備、載體等采取登記保存措施。
第十六條 申請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審查:
(一)拒絕按要求接受現場審查的;
(二)現場審查中發現保密組織機構、用于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的場所、設施、設備等情況與申請材料不符的;
(三)未按現場審查意見完成整改的;
(四)采取賄賂、請托等不正當手段,影響審查工作公平公正進行的;
(五)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;
(六)存在違反保密法律法規行為的。
對終止審查的申請單位,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。
第十七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,可以組織專門機構,協助開展申請受理、書面審查、現場審查等工作,必要時,可以組織開展專家評審,出具評審意見。
第十八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審查情況,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。
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的,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相關權利。
第十九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,對申請單位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。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,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,可以延長十日,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。
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評審、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行政許可時限。
第二十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單位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的,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《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》(以下簡稱《資質證書》)。
第二十一條 《資質證書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:
(一)單位名稱;
(二)法定代表人;
(三)注冊地址;
(四)證書編號;
(五)資質等級;
(六)業務范圍;
(七)發證機構;
(八)有效期和發證時間。
第二十二條 《資質證書》分為正本和副本,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《資質證書》樣式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作。
第二十三條 《資質證書》有效期為三年,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,依照其規定。
《資質證書》有效期滿,需要繼續從事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的,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資質申請,有效期滿且申請未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準予許可前,不得簽訂新的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合同。
第二十四條 作出準予許可、注銷、吊銷、撤銷和暫停資質的決定,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一定范圍內予以發布。
以上就是對系統集成資質的申請、受理、審查和許可相關方面的介紹,如果您也想了解更多關于系統集成資質的信息,歡迎咨詢我們,我們一定會給予您更加專業的建議。